考试评价改革的三重导向
张亚群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生导师、考试研究中心副主任)
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发展,与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密切相连。教师节前夕,温家宝总理在北京市部分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校长、教师座谈会上的讲话,精辟地阐释了素质教育与考核、“减负”与提高学生素质的关系,强调指出,素质教育决不是不要考核,而是要求考核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和经常性。从考试评价改革的视角来看,我们要深刻领会温总理的讲话精神,端正认识,把握中小学教育评价改革的三重导向,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素质教育发展的考试评价体系。
首先,就考试功能而言,应明辨利弊,确立考试评价改革的“教育”导向,使考试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的目标。考试作为检查、评定学业成绩和教学效果的一种方法,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能够发挥检测、反馈、激励和筛选等多项功能,这是考试评价手段被广泛运用于各类教学活动的重要基础。开展素质教育,同样需要运用包括考试在内的多种教育考核方式与手段,保障和提升教育教学的效果。那种将素质教育与考试完全对立起来的简单化做法,在认识上是片面的,不利于教育的正常发展。
另一方面,当考试演变成为衡量一切教育活动的标准时,就夸大了考试应有的作用,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摆正考试评价与教育教学的关系,考试评价应遵循学生个体身心发展、学校教学活动的规律,为培育人才服务。发展素质教育离不开考试评价机制,但不能唯考试是从。在实施考试的同时,还需综合运用行为考察、实际操作、心理测验、社会实践等教育测量方式和教育评价手段,全面评价学生的身心发展和学业程度。
其次,从考试技术、考试形式层面来看,应坚持考试评价改革的“科学”导向,不断提高考试检测的信度与效度。考试评价、教育测量作为专门的学科领域和技术手段,有其自身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并随着考试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完善。考试评价方式具有多样性,不应以书面测验作为惟一手段。为了全面、综合考核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程度、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应该大力倡导和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法。根据学业考核的目的、性质、内容及不同的教学层次、教育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形式与方法。部分学科实行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开卷与闭卷考试相结合,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今后应依据教育测量、教育评价的研究成果以及中小学课程与教学改革实际,逐步建立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有利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提高,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三,从考试评价的社会因素来看,应坚持考试评价改革的“社会”导向,增强考试评价制度的社会适应性,构建学校考试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良性互动关系。减轻中小学生的学习负担,既是考试与教育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涉及教育评价标准、教育资源分配、文化观念、人才制度、社会公平诸多因素;需要学校、政府、家庭和社会多方面的协调治理,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原文发表于《光明日报》2006年9月20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