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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手段治理高招全过程

作者:刘海峰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20日 浏览次数: 字体:A+ A-

中国教育报,2014年6月17日。http://www.jyb.cn/opinion/gnjy/201406/t20140617_586463.html

 

一部招生考试史,实际上就是力求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制度设计与力图投机取巧的作弊行为斗智斗勇所写就的历史,就是一部制度与人较量的历史,就是一部法治与人治角力的历史。

  为依法处理招生违规行为,规范高校招生、保障招生公平,教育部起草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日前在国务院法制办和教育部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难发现,这是在出现此起彼伏的招考违规行为,民众对招考公平日益关注的背景下公布的。

  意见稿对高校违规招生行为的处罚力度之大,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意见稿提出,高校如有违反规定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等情况,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的处理。其中,还有一条是“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的”。意见稿的附则说明,所谓特殊类型招生,是指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保送生等类型的高校招生。对于这一点,了解教育的人都心知肚明,上述几类特殊类型招生,特别容易出现违规行为,近几年曝光的高校招生腐败案件,大多与此有关。意见稿中的规定,可谓极富针对性。

  面对招生违规行为,过去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处理。但是,不少违规行为因为无法可依,即使发现也很难处理,结果往往不了了之,这对遏制呈现多发趋势的高校招生违规现象非常不利。而如果有对招生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不仅对企图违规的人具有一定的威慑力,而且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招生录取,也更为有效,因此出台处理招生违规行为的法规变得十分必要。

  高校招生考试主要包括报考、考试、录取等三大环节。过去,各界特别关注对考试环节作弊行为的惩处。20045月,教育部已发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1月还进行过修订。但是,原有办法对报考、录取环节的许多违规行为并未覆盖。这次征求意见的意见稿,正是在民众强烈期待保证公平竞争环境,时代和社会呼唤“依法治招”的背景下,运用法律手段来治理招生全过程的重要举措。

  与招生相关的有高校、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考生等六个主体,对此六个方面的违规行为,意见稿都有详细规定。

  意见稿关于招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列举得最为详细,包括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等九条。

  意见稿还提出,高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或者有偿推荐或者组织生源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部招生考试史,实际上就是力求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制度设计与力图投机取巧的作弊行为斗智斗勇所写就的历史,就是一部制度与人较量的历史,就是一部法治与人治角力的历史。

  2005年已开始着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但因为牵涉面太广、难度很大,至今还未完成。现在即将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高校招生的方方面面都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虽然还说不上是密不透风、滴水不漏,但其细密严谨程度已属难能可贵,相信对整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能够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希望,意见稿完善之后能尽快正式发布,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制定更为权威、全面的《考试法》或《招生考试法》。